勞動爭議調解協商法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調解協商法

勞動爭議調解協商法是怎樣的

1、勞動爭議的協商

(一)協商流程。根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規定,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透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另一方應在5日內做出口頭或者書面迴應(超過5日不迴應視爲拒絕協商),雙方書面約定協商期限。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

(二)協商期限。協商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期限內未達成一致的,視爲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延長期限。

(三)協商代表。職工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職工還可以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爲其代表進行協商。

(四)法律效果。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爲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爲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仲裁中作爲對其不利的證據。

(五)程序銜接。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勞動爭議的調解

(一)調解組織。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是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由工會成員或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二是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由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接受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三是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核心內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常常因爲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不同追求產生種種爭議,包括就業、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等。根據我國勞動爭議相關法規,本站爲您整理了勞動人事糾紛中關於勞動爭議的協商、調解和仲裁製度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生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8年12月17日生效)和《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2012年1月1日生效)等法律法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自行協商,可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協商、不願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調解協議未獲履行的情況下,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勞動爭議應遵循公平、公正、及時和着重調解的原則,以法律爲準繩、事實爲依據,儘量透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的矛盾糾紛。

勞動爭議調解協商法,出現了勞動爭議,調解協商解決是比較好的一種方式,透過調解解決可以省去很多程序和麻煩,也會少花一些錢,如果透過了調解協商還是沒有辦法解決,可以採取起訴,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這樣也可以有效的解決勞動爭議,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