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是多長?

大家都知道任何法律程序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處理機構必須要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完成程序。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也不例外的有時間限制。下面小編就爲大家總結一下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事情有所幫助。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是多長?

一、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對於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這樣算下來,從當事人遞交仲裁申請書開始,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時間內做出裁決,全程期限一般爲74天(7+7+60);而且,對於複雜案件,經過批准,還可以延長30天,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

而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第29、43條),自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可以看出,從當事人遞交仲裁申請書到仲裁結束,不算決定是否受理的5天審查期,仲裁審理期限全部算下來最長也不過60天(45天+50天)。較之現行規定,仲裁審理週期縮短超過了三分之一。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程序: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它勞動爭議均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委員會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結案,逾期未結案的視爲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進行其它程序。調解程序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的相關要求如上所述,作爲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有的時候可能會覺得案件審理的時間有些過長,並且因此感到不安。實際上,由於案件的複雜情況不同,完結的時間也就自然不同,審理的時間長短並不會影響案件最終的判決。因此作爲當事人只要遵守案件審理的流程即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