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請求事項怎麼寫

勞動仲裁的請求事項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一般請求的事項需要法律支撐。

勞動仲裁請求事項怎麼寫

一般的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確認勞動關係;

二、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請求解除勞動合同;

四、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請求支付賠償金;

六、請求支付代通知金;

七、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八、請求支付加班費;

九、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十、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報銷費用等。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

(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爲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

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

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

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