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是否適用起訴時效

勞動關係確認之訴不適用仲裁時效,勞動關係主體一方爲完成一個訴求需要先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進行確認。勞動關係確認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係,並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糾紛,僅僅是對已經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單就確認勞動關係爭議這一確認之訴環節中來說不涉及勞動者具體的權益,即無“訴的利益”,當然就不存在是否超過申訴時效的問題。

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是否適用起訴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