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原告代理詞怎麼寫的?

一、勞動仲裁原告代理詞怎麼寫的?

勞動仲裁原告代理詞怎麼寫的?

仲裁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申請人北京XX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委託,並指派我擔任其與張XX補償金等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委託代理人。現本代理人根據本案經過舉證質證查明的案件事實,提出如下代理意見,請仲裁員參考:

XX公司對本案的基本觀點在答辯狀中已經充分進行了闡述,現在的意見沒有變化,仍然認爲:張XXXX的30%工資及XX的全部工資均不能發放,張XX的仲裁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一、關於張XX是否具備領取30%工資的條件問題

根據庭審出示的證據,當事雙方均認可一個基本的事實:張XX必須完成年度工作計劃方能領取7萬年薪中的30%部分,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張XX主張領取30%工資,就應當舉證證明其已經完成了年度工作計劃,但在本案中,他並沒有舉證證明完成工作計劃的事實,而XX公司卻能夠舉證證明其沒有完成工作計劃的事實,而且在事實上,張XX也是認可沒有完成計劃且造成企業持續虧損這一事實,從其於XX擔任董事、總經理一直到XX離職,從未領取30%工資這一事實,也間接證明了這一問題。

二、張XX與XX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終止的時間

從表面形式上看,張XX與XX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間是XX,但在實際上,早在XX之前,張XX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違背公司高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未經XX公司股東會同意,在XX公司的經營場所,自營與XX公司同類業務。同時,利用XX公司員工張X、韓X等人爲其絕對控股的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嚴重損害公司利益,XX公司焉有進行向其發放工資之義務?!此期間,其實質上已經不再爲XX公司提供勞務,事實上等同建立了雙重勞動關係,所以可以認定,自XX,張XX就與XX公司終止了勞動合同關係。張XX自2006年10月起連原來正常發放的70%工資都不再領取,大概也是出於如上考慮。

三、關於補償金問題

我國勞動立法爲避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設計了拖欠工資給付補償金的制度,但該制度在本案中並不適用,因爲張XX並不符合領取除已經發放的工資之外的工資的條件,不存在拖欠工資事宜。同時即使XX公司應當向其發放工資,也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拖欠,根據原國家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付薪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而張XX作爲公司的董事、總經理,發放工資等日常活動屬於其主管工作,其自己並沒有告知財務人員做表發放工資,是自己認爲不應當領取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的總經理平時不領取全額工資,待離職時再一併主張工資及補償金,顯然違反勞動立法之原意,也侵害公序良俗!對這種行爲當然不能支援。

以上代理意見,請仲裁員參考。

代理人:XXX

XXX

二、仲裁開庭期間當事人可以不到現場嗎?

勞動糾紛案仲裁開庭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後可以不到仲裁現場。

勞動仲裁開庭審理是要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託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如果已經委託了其他機構,代爲處理勞動仲裁的案子,在仲裁開庭期間,當事人可以不到現場。若沒有委託代理,則當事人在庭審期間必須到場。拒不到庭或無理由中途退庭的情況,仲裁庭可撤銷原告的仲裁申請,對被告作缺席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