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勞動仲裁局申請仲裁需要什麼?

一、去勞動仲裁局申請仲裁需要什麼?

去勞動仲裁局申請仲裁需要什麼?

1、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4、其他材料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

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提請勞動仲裁的員工,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的兩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仲裁機構必須在六十日做出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半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重新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