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舉證期限多久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持有異議或者予以否認的,勞動者應當提供相應反證據。在舉證期限上,爲“不超過十五日”。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但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並經仲裁委員會同意的除外。經開庭審理,仲裁委員會要求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補充相關證據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不受前款舉證期限的限制。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仲裁舉證期限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