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

勞動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

勞動仲裁撤訴後能否再申請?

可以。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撤訴後,勞動者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者申請仲裁,已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可以援引仲裁時效抗辯,而使勞動者部分主張不被支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仲裁會導致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撤訴後,勞動者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者申請仲裁,已過仲裁時效,用人單位可以援引仲裁時效抗辯,而使勞動者部分主張不被支援。

羅浩律師建議:爲了緩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資衝突,國家設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程序,希望透過勞動仲裁將大部分勞動爭議在仲裁階段解決。勞動者應注意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各地對於不同的仲裁申請,可能有不同計算仲裁時效的方法,勞動者最好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第一時間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過,大家不要認爲:既然撤訴後,還能再訴,就可以在勞動仲裁期間隨意撤訴。因爲儘管申訴人撤訴時,可能還享有再訴的權利,但撤訴時的仲裁費是由申訴人承擔的,申訴人撤訴的次數越多,負擔的仲裁費也越多。所以,申訴人不要輕易撤訴,最好是在自己的權利實現以後,再決定撤訴,只有這樣,才能既能免打官司耗資費力,又能順利地、經濟地實現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目的。

並不是所有的請求勞動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積金糾紛,勞動仲裁併不受理。那麼,一個申訴人在確定仲裁請求時,就應當知道這些情況。不過,就社會保險爭議糾紛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時沒有提出來,直接去法院訴訟的話,法院也是不受理的。確定申訴請求有大學問。勞動爭議案件有多種,每一種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訴請求的確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確定的原則有以下幾種。對於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請求,可以在仲裁時堅持申訴,然後仲裁完了之後,再去法院訴訟。當然,這種方法有點迂迴,不過,這也是在目前仲裁機關與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不銜接、不統一的這個法治大環境下,爲了充分維權,不得已而爲之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