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
2、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
4、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合同糾紛的情形
1、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7、競業限制糾紛
在這裏溫馨提示大家一下,如果事情不是很大的情況下,建議雙方私下先進行商議,畢竟走仲裁,都是會有記錄的,不管是仲裁贏了還是輸了,總歸對公司來說都是稍微有一些影響的,對個人影響也很大,畢竟每個公司都不想找跟公司仲裁過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