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合法麼?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合法麼?

勞動合同違約金合法麼?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合法。在勞動合同中,允許就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服務期事項和禁業限制事項約定違約金,但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普通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何區別?

1、責任性質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既具補償性,又具懲罰性,而以補償性爲主,對雙方當事人適用是平等的。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雖然也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但對勞動者主要是補償性,對用人單位重在懲罰性,同時兼顧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2、責任類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僅爲民事責任。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分爲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種。而且勞動合同中的民事責任仍區別於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責任,主要在於前者以法定責任爲主,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責任的約定必須與法律規定相一致,否則往往無效。

3、歸責原則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僅以過錯責任爲例外,對當事人雙方統一適用。勞動合同實行分立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動者承擔過錯責任。這主要因爲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勞動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爲保護其利益的需要。

4、違約責任形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爲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預期違約三種。勞動合同只有前兩種情形,而無預期違約。

5、免責事由不盡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別規定或約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時還規定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在例外情況下也可無過錯免責;勞動合同還確立了過錯主要責任原則和情事變更原則。

普通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有5個方面的不同。首先是免責事由不盡相同,其次是違約責任形態不同,然後是歸責原因不同,之後是責任類型不同,最後是責任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