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順延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順延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順延就是說雖然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了,但是因爲一些特殊的情況並且在雙方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事實勞動關係是依然存在的。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勞動合同順延的條件,除了這些情形以外勞動合同會順延,其他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就代表着事實勞動關係正式終結。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勞動合同順延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定自動順延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工會法》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4、《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

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女職工在懷孕,哺乳期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順延,公司不得在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以勞動合同到期爲由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員工非因公負傷,但是仍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已經工作連續滿15年,還有不到五年就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這些情況,勞動合同都是自動順延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