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協議風險有哪些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風險有哪些

勞動合同解除協議風險有哪些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作爲法律賦予勞動合同雙方的法定權利,其行使關係到雙方的重大利益。而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是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因此,勞動合同雙方有必要就相關事項予以注意,以減少勞動爭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須滿足上文提到的必備條件之外,解除合同雙方還應對以下事項予以特別注意,以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1、勞動者應注意事項

1)自己提出解除動議,無經濟補償金,因此慎寫“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辭職信”;

2)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解除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工資結算等事項;

3)儘量避免解除協議和補償協議的分離;

4)以單位的書面解除通知爲解除日,以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並確保在未收到書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協議之前應當正常出勤。

2、用人單位應注意事項

1)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雙方屬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應明確誰首先提出解除動議;

2)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日期,即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日;

3)明確勞動者應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項以及勞動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單位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4)對於涉及商業祕密、知識產權及競業限制或禁止的勞動者,應在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規定其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應履行的相關義務。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爲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爲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係。這是因爲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爲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根據法律的有關條例以及解釋,對於勞動合同解除協議風險的瞭解是我們能夠保證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失的。例如在解除合同的時候,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主動解除合同,而且用人單位對於此事沒有任何主導因素,那麼用人單位是不用進行任何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