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

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

有的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進行口頭的約定,這樣做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還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風險。那麼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

現實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這些用人單位大多認爲不籤勞動合同對自己最有利。在這裏需要告誡這些用人單位的是,別不把籤 訂書面勞動合同當回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 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爲了從根本上杜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解決勞動者舉證難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用人單位不依法與 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付出慘重代價。

一方面,實踐中也存在部分勞動者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籤書面勞動合同,而此時已開始了勞動用工,按規定 是已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係,由於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對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情形作出規定,此時用人單位應特別加以注意。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 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按拒絕達成勞動合同關係處理,及時解僱該員工。另外還存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既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也不離開用 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這種狀況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利的。

二、勞動合同應否交給職工

根據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但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爲了達到阻礙勞動者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目的,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均由用人單位持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信大家現在知道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是什麼了吧。由於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因此此時視爲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就要向勞動者賠償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