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從業人員來說勞動合同的簽訂有必要嗎?
有必要的。勞動者從進入用人單位提供實際用工行爲開始,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實際用工次月起至一年期限內,用人單位將承擔雙倍工資賠償的處罰。
按規定,勞動合同最遲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否則會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大類。所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三、哪些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是必須要存在的,而且簽訂這個合同是特別有必要的,這不僅是爲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也是讓用人單位的利益不受到損害,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在簽訂時要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情形下籤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