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老返工是否屬於合法理由?

解除勞動合同老返工是否屬於合法理由?

一、解除勞動合同老返工是否屬於合法理由?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以員工工作返工的事由爲辭退理由是否合法需要視情節而言,員工的返工情況不嚴重的則是違法解除行爲。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爲。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爲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經濟賠償(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單位如果想要辭退正在處於合同有效期的員工的話必須有正當合法的理由,如果僅僅是因爲員工的工作沒有達到較高的水準就作爲辭退的理由是不正當的,除非員工在工作上有很大失誤導致單位產生損失的纔是合法的辭退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