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爲了減少勞動者在入職後無故辭職給用人單位帶來的經濟損失,在勞動和入職之初,會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藉此來約束該勞動者的行爲。爲了使職員的權益得到保護,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定,在勞動合同簽訂後,不得隨意解除,那麼,公司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司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接觸勞動合同的行爲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使公司公司已經單方面接觸了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依舊具有法律效力。

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

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因爲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籤,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應支付經濟補償;

6、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儘管該規定已於2001年被廢止,但2001年之前參加工作,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補助費;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觸犯了現行法的規定,那麼,公司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依舊還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並非意味着該勞動合同會恢復到解除之前的狀態,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說明勞動者可以得到適當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扔處於被解除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