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資發放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自己的工資問題,什麼時候應該發放,但是有些單位卻不遵守約定,而總是在拖欠員工的工資,那和勞動合同法工資發放時間是如何確定的?其實法律是沒有規定要如何發放工資,這都是用人單位來決定的,但是隻要超過了拿工資的時間,那勞動者是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的,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勞動合同法工資發放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第(六)項就是勞動報酬,這裏勞動報酬的內容既包括工資的標準,也包括工資的發放時間。該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2、《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 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5、所謂“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6、你所在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和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一般發放的工資時間都是由用人單位來決定的,但是用人單位也是不能無故的剋扣員工的工資,那麼用人單位是肯定要受到處罰的,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一定要確定好工資的發放時間纔來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