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資寫法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工資寫法有什麼?

勞動合同工資寫法有什麼?

勞動合同的工資條款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協商一致確定,具體的條款表達方式也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一般需要寫明工資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工資標準、數額、試用期工資、正式工資以及加班工資等項目。同時,根據勞動者工作性質的不同,具體的規定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工種是計件工資、有些是計時工資。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這是履行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除此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二、簽訂勞動合同有時間規定嗎?

籤勞動合同是有時間限制的。法律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原則。違反這個原則,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間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確定的,簽訂勞動合同是有時間限制的,用人單位和員工確立勞動關係後的一個月內,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否則視爲違法行爲,員工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維權。自用工之日開始計算,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