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麼

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麼

多數勞動者認爲在試用期間的,自己尚不算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因此一般是在轉正之後,才需要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從我國法律上面分析,試用期是否需要籤勞動合同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是否需要籤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包括試用期在內,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包括試用期。

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後的正式勞動關係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係也屬於勞動關係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係,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不悖向,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說明理由後儘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二、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條款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除以上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試用期是否需要籤勞動合同?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的內容。而要是你所在的單位不按照規定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