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產假工資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產假工資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產假工資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值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爲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爲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其他陪產假規定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爲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爲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相關知識:陪產假工資結算方式

陪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同樣要向職工支付工資的。陪產工資結算的方式有兩種:

1、若是用人單位有爲職工買生育保險的話,職工休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則由用人單位向相關部門申請。陪產假期間工資一般是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來支付的,若是職工工資高於當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則由用人單位補差額。

2、若是用人單位沒有爲員工購買生育保險,那職工在休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則是按照職工合同工資的標準來支付。

國家對於產假的工資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具體的解決方式肯定會有着實際的誤差,因此實際的運用會有着一定的困難,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