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