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勞動合同法都有什麼規定的?

一、餐飲勞動合同法都有什麼規定的?

餐飲勞動合同法都有什麼規定的?

在勞動合同法餐飲業同樣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加班要改竄休也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固規定: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8條,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照法律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損害勞動者利益的等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可以區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合法解除,另一種自然就是違法解除。其中合法解除的情況下,有些時候也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是主張賠償金。這個賠償金的計算,通常就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