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

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

找工作是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事情。爲了驗證勞動者是否適應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能否勝任應聘的崗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初期,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那麼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是多長呢?本站爲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幫助您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一、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是多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是3個月~1年,試用期≤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是1年~3年,試用期≤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是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二、試用期工資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爲前提。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稱試用期屬於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合同乾脆規定沒有工資。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三、試用期合同的解除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爲無效條款。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長短取決於勞動合同的期限。然後爲您介紹了試用期工資是同崗位的80%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並且爲您介紹了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如果您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請聯繫本站的律師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