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全勤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全勤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跟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是不衝突的,因爲我國的法律當中也明確提到有些問題是企業可以自己制定規章制度用來約束職工的,只要不侵犯到職工的各種權益,企業可以自行安排。比如說,根據業績的需求有些企業可能也會專門的制定全勤獎,用來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那麼,勞動合同全勤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全勤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全勤獎沒有強制性規定。一般是由公司、企業內部制定的獎懲管理制度

工齡工資和全勤獎應當屬於徵稅對象。

按《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組成。工齡工資和全勤獎是工資所得,應當納稅。

二、工齡工資和全勤獎計入最低工資標準嗎?

加班費、特種作業津貼和福利待遇不計入最低工資。

根據國務院《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規定》規定,工資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加班費、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組成,在勞動者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費、中夜班、高溫、低溫、礦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下津貼和福利待遇。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三、勞動法規定員工必須有工齡工資嗎

勞動法沒有規定員工必須有工齡工資沒有的規定。對企業工資分配,規定應當遵循,實行,實行保護,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用人單位是否實行,以及的計算方式,是企業自主權,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規定。

由此得知,在我國的勞動法或者是勞動合同法當中全部都沒有關於全勤的詳細規定,一般全勤獎都是由公司內部自己的制定的,比如有些企業對於當月上全勤的職工會獎勵的有全勤獎,但是全勤獎金的具體數額也是企業自己決定的,不過全勤獎也屬於納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