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3、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前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中有專門的章節對勞動合同解除做出規定,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最多賠償二十二個月的工資。對於員工月工資不穩定的,應當按照平均工資計算。入職不滿一年的,賠償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