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實施細則怎麼寫?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實施細則怎麼寫?

現在很多國有企業都在進行改制,尤其是大型工業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會涉及到一些職工的調動,有的職工甚至會失業。企業和職工方面進行詳細談判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會形成書面檔案,那麼,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實施細則怎麼寫?我們透過本文一起做個具體瞭解。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根據《某某集團關於加快轉型發展努力提高勞動效率的指導意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本着以人爲本的宗旨,努力爲職工轉型轉崗提供工作崗位,同時根據轉型發展減少冗員提高勞動效率的需要,爲希望退出企業自謀職業的職工提供幫助。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與某某總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於從北京地區各單位支援基地調回北京相關單位的職工;適用於股份公司北京地區各單位職工。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企業與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以上的富餘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第五條 富餘職工是指因企業轉型發展、機構調整等原因產生的企業難以安排崗位工作的人員。

對各單位確定的重點生產、技術、管理骨幹職工,包括:技術專家、技術帶頭人、進階技師、技能操作專家、關鍵崗位和緊缺崗位職工等,原則上不適用於“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離開企業的,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本人提出申請(如系職工身體原因,需提交相關診斷證明材料),經單位同意,並按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認定爲富餘職工的,可以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條 經職工本人書面申請,企業與富餘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分兩段計算,標準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經濟補償

1、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職工月工資低於2006年企業平均工資(3760元)的,按3760元計算;高於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

2、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獎勵1萬元;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工作每滿1年獎勵1000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上述經濟補償和獎勵兩項之和,超過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發。

(二)2008年1月1日以後的經濟補償

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

工作時間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向職工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職工月工資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高於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工資性津(補)貼、加班工資等。

本條所稱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即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從外單位調入某某、參加過企業改制或辦理過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原單位已經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其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不再計入職工的工作年限。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富餘職工,企業與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以下標準給予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獎勵:

年滿50週歲男職工、45週歲管理崗位女職工、40週歲作業崗位女職工或者工作滿30年的職工,每早解除勞動合同1年,給予加發1個月補償標準水平的獎勵。

“早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是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齡屆滿之日的時間扣除1年以後的年限,早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職工月工資低於2006年企業平均工資(3760元)的,按3760元計算。

第八條 凡在本細則規定的執行期內,經企業批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富餘職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富餘職工,企業與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以下標準給予就業補貼:

年滿45週歲至54週歲的男職工和年滿40週歲至49週歲的女職工,給予就業補貼4萬元;年滿55週歲至58週歲的男職工和年滿50週歲至53週歲的女職工,給予就業補貼3萬元。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富餘職工,企業與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以下標準計發:

工齡滿20年至24年的職工(含年滿40週歲至44週歲女職工和年滿45週歲至49週歲男職工),按本細則規定計算,合計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發;

工齡滿25年及以上的職工(含年滿45週歲女職工和年滿50週歲男職工),按本細則規定計算,合計不足22萬元的,按22萬元計發。

第十一條 按本細則規定計算的經濟補償、獎勵和就業補貼,合計超過38萬元的,按38萬元計發。

第十二條 本細則涉及的職工年齡和“工作滿30年”的確定,可以按2015年內達到的年齡和工作年限計算。職工年齡計算,以身份證出生日期爲準,如職工人事檔案記載與身份證不一致的,經覈實,可以按人事檔案中最原始的記載計算。

第十三條 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以上的內退職工,經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審覈同意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按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和給予獎勵;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均不適用。

第十四條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所得的經濟補償和獎勵,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職工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身份證和戶口本複印件等材料提交所在作業區(科室),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二)人力資源部門收集、彙總相關材料和有關情況後,履行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同級工會簽署意見。

(三)人力資源部門填寫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連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及職工本人申請等材料(複印件),一併報上級主管部門審覈、備案,加蓋勞動合同專用章。

(四)人力資源部門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所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獎勵等費用,按規定錄入資訊系統和填報明細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覈。

(五)經上級主管部門審覈確認後,各單位將經濟補償、獎勵等費用轉入職工個人帳戶,並由職工本人簽收。

第十六條 總公司機關部廳參照上述程序辦理,在支付經濟補償等費用時,要會知計財部,並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從某某北京地區各單位支援基地的富餘職工書面申請回原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基地單位履行調動審批程序,調回原單位或園區管理部,再辦理相關手續;履行調動審批手續的截止時間爲2015年11月30日。

基地各單位要做好調回北京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分月度工作計劃,安排專人審覈、送轉職工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工作,北京地區各單位要協助基地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工傷人員和殘疾人屬特殊羣體,要最大限度予以安置。凡建設徵地農轉工職工、工傷職工和殘疾職工本人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要履行告知義務,職工要在《建設徵地農轉工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有關事項告知書》、《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有關事項告知書》、《殘疾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有關事項告知書》(附後)上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對於歷史遺留問題的特殊情況,各單位可以按照總公司確定的原則,採取一事一辦的方式,由單位研究後提出意見加以解決。

第二十條 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離廠前,應按照《關於重申加強調出職工離廠前嚴格履行交接、會籤程序的通知》的規定履行有關交接、會籤及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某某四地鋼鐵業企業(股份公司、某某公司)、北京地區全資子公司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相應的辦法和規定,報總公司審覈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執行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行制度中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勞動工資部負責解釋。

綜上所述,在企業改制中,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很普遍。經過工會方面的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在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實施細則中,應該寫清解除勞動合同事由、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社保關係轉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有了這份實施細則,職工拿不到補償的,可以向勞動監管大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