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慢性輕度鉛中毒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發生慢性輕度鉛中毒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發生慢性輕度鉛中毒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不能與患職業病的職工因合同期滿而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等職業病患者治療完畢後,才能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一條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綜上所述,慢性鉛中毒屬於職業病,容易發生在工業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業病也是工傷的一種,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勞動者,並且要進行工傷鑑定,等到勞動者病情好轉或者痊癒後,根據勞動者的意願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