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約由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公司違約由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我們都知道一般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雙方都必須按照勞動合同裏面的條款來做事,都不能違反其中的條例,那如果單位違法了其中的約定,員工受不了提出了辭職,那會不會賠償違約金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公司違約由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算?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公司違約由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按實際情況,公司違約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者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先違約的話,勞動者是可以要求讓用人單位賠償的,因此公司違約由本人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怎麼算?會根據你上班的年限,每一個月的工資多少來算的,所以,勞動合同對於我們勞動者來算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們用來保護自己最好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