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具體是什麼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具體是什麼

《合同法》中規定的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了書面、口頭以及其他形式,而其他形式主要就是採取電子方式簽訂合同。但對於一些特殊的合同,可能在訂立形式上面有特殊的規定。那大家知道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具體是什麼嗎?如果你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具體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採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爲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

二、合同訂立過程中的責任

締約的各方當事人基於相互信任,花費時間、精力和金錢進行合同的談判,雙方都應該誠實守信,負有法定的誠信義務。協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須的,最後達不成協議,也是可以預料和常態的風險,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惡意磋商(具有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那麼不誠信的當事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上稱之爲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只能是書面的,也就是說如果此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採用口頭方式訂立合同,那麼該合同也是無效。當然,如果單位不按照規定時間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話,這樣的行爲更是不行,需要對勞動者做出兩倍工資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