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勞動合同按照是否約定合同期限來劃分,可以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現實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更爲嚴格,對勞動者來講簽訂這類合同也是有很多好處的。那到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有哪些?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有哪些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並非鐵飯碗,如雙方經協商同意,或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等時,仍是可以終止的。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分爲合意簽訂、強制簽訂和視爲簽訂三種情形。

1、合意簽訂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有合意簽訂的規定,也即只要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事宜達成一致,雙方便可以簽訂。

2、強制簽訂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三個要件:(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3)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擴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視爲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創設的“視爲”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上被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的人認爲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是沒期限,那麼單位就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按照法律的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單位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