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到期個人提出辭職屬於違約嗎?

一、合同沒到期個人提出辭職屬於違約嗎?

合同沒到期個人提出辭職屬於違約嗎?

勞動合同簽了然後辭職是否違約還要分情況的,試用期內辭職不算違約,和用人單位協商辭職不算違約,但是未經用人單位同意辭職,或者協商不成就離開就是屬於違約行爲,那樣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合同到期離職與辭職區別是什麼?

1、勞動關係終止的緣由不同

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而辭職是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天、或者是三天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

2、是否可以直接揍走人不同

(1)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

勞動合同一般都有一定的年限,如果合同到期了,這時候又沒有續約,這個時候員工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後直接走人就可以了,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自動離職。

(2)勞動期限沒到職員若是想要辭職需要向單位提交離職申請,而不能直接走人。

三、勞動合同沒到期自動離職後果是什麼?

1、如果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開單位,就沒有補償,也沒有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這種離職方式,一般情況到其他公司面試的時候公司是查不出來的。

2、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爲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

相關法律規定:

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2、《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3、《關於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

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爲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爲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爲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應按照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後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照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六條和勞動部《關於自動離職與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勞動期限是《勞動合同法》之中規定的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而職員可能會在勞動期限屆滿之前就向單位提出離職請求。通常來說,此類請求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單位,單位同意請求的情形下職員離職,那麼職員的離職行爲就不會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