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條款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條款,擅自泄露了單位的祕密,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便可以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追償法律責任。勞動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發佈並實施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保密條款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