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工資如何納稅?

一、退休返聘工資如何納稅?

退休返聘工資如何納稅?

退休返聘工資的納稅標準是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當中的規定扣除相關的費用,然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納稅。我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退休返聘人員需要先減除相關費用後,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二、退休返聘人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檔案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爲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爲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三、退休返聘發生糾紛怎麼解決?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大多數的退休人員,他們是有可能會被返聘的,在返聘過程當中的話,如果能夠得到一些工資收入,而且比較高,已經達到了我們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標準的話,是可以進行稅收方面的徵收的,具體的標準跟普通職工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