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習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實習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爲了結合在校學習的理論知識,學生往往會需要實習一段時間。在實習期間,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去執行。那麼,勞動合同法實習期是指什麼呢?實習期與試用期之間的關係和區別在哪裏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法實習期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λ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爲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作爲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爲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實習期間實習生須努力並且注重實踐。

二、實習期與試用期的不同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爲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爲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 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λ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受勞動法調整。

5、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中的實習期與試用期存在着很大的差別,在實習期之間是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實習期只是針對於在校的大學生而言,實習所在的一些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的是實習協議或者是其他的協議,這樣才能夠對學生的實習期有所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