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奶工身份之謎

送奶工身份之謎

案情簡介

何某於2004年4月受聘於安慶市某乳品公司爲送奶員,雙方未簽訂書面用工合同,乳品公司也沒有向其發放工作證件。何某在擔任送奶員期間沒有最低工作任務,也沒有最低工資。何某獲取報酬的方式是:乳品公司根據何某每月送奶瓶數自行從客戶購奶款中按月扣除相應報酬,再將剩下的購奶款交於乳品公司,而每瓶奶的價格及報酬均有乳品公司制定;爲規範送奶工行爲,乳品公司制定了《送奶服務員手冊》並要求何某遵守。何某成爲送奶員後乳品公司爲給其繳納社會保險。2008年4月乳品公司單方終止了雙方之間的關係,何某認爲其與乳品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遂向安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仲裁委裁決其與乳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乳品公司爲其繳納社會保險、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仲裁委裁決:何某與乳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等;一審法院判決:判決後乳品公司不服,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安慶市迎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爲:乳品公司是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何某從事的送奶工作時乳品公司經營業務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乳品公司向何某發放的《送奶服務員手冊》是公司的規章制度,該制度適用何某,故受乳品公司管理。乳品公司支付給何某的報酬系計件工資制。因此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判決支援了何某的其他請求;二審法院判決:乳品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遂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爲其與何某之間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請求依法改判。中院經審理認爲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係,《送奶服務員手冊》不是公司規章制度;且何某也未向法院提交符合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所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用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遂判決確認何某與乳品公司之間沒有勞動關係。

辦案思路及心得

爭議焦點:本案雙方之間的關係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評析:一、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概念及區別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爲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它兼有平等性與從屬性、人身性與財產性的特徵。其中從屬性是勞動關係最主要的特徵,它可分爲人身從屬性和財產從屬性。前者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指示(命令)下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與管理;後者是指勞動者並非是爲自己的經營進行勞動,而是爲用人單位的目的提供勞動,最直接的特徵是用人單位決定勞動者工資發放;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服務,用工者依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它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係,而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的僅僅是勞動成果。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主要有以下區別:一、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二、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覈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三、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爲一次性的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四、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二、本案應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從屬性是勞動關係最大特徵,一切區別其他傳統民法理論的勞動法理念,均由此而展開,區別勞動關係與否的最核心標準就是勞動關係的從屬性,特別是人身從屬性,可以說是界定勞動關係與否的最高標準。至於其他特徵,均爲參考性的界定標準,只有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圍繞核心標準進行綜合判斷時才能起作用。本案中何某自備運輸工具(自己的自行車),自擔牛奶運送風險(運輸風險、奶瓶破損風險),對送奶任務的安排具有很強的自主權,並非如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一樣,每日履行8小時的工作制度,隨時聽從單位的安排與調遣。乳品公司不對何某進行考勤管理,主要是受牛奶生產規律、保鮮需要以及居民消費習慣等因素的影響。何某每天送多少(數量)、送給誰(對象)、怎麼送(方式)、誰去送(主體),作爲乳品公司均不對其管理,上述具體事項均由何某自行進行,到月底結算數量取得相應報酬即可。至於《送奶與服務手冊》系規範何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言行舉止和介紹乳品公司及產品的書面資料,並非是規範雙方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的規章制度。從上分析何某與乳品公司不具有人身上的從屬性;從報酬支付方式上看,乳品公司向何某發放報酬以量(件)計酬,與勞務付出具有對價性,不含工齡補貼,與一般勞動者領取的工資在性質上並不同。本案中何某取得報酬的方式是何某根據每月送奶瓶數自行從客戶購奶款中按月扣除相應報酬(每瓶1-2毛錢),再將剩下的購奶款交於乳品公司,即賺取客戶與公司之間的差價作爲勞務報酬,其報酬不是由乳品公司直接發放給何某。從上分析何某與乳品公司不具有財產上的從屬性。綜上分析,何某與乳品公司既不具有人身上的從屬性,又不具有財產上的從屬性,因此不具有勞動關係上的核心的從屬性,因而雙方不符合勞動關係特徵,再審法院判決維持終審判決正確(何某與乳品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結束語: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實際上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核心區別的判斷。此案几經周折,最終塵埃落定,一錘定音,給雙方當事人都有了一個明確答案。 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盧天發

裁判結果

再審法院判決:何某對二審判決不服,向安徽省檢察院提出申訴,安徽省檢察院向安徽省高院提起抗訴,安徽省高院指令安慶市中院再審。筆者作爲乳品公司代理人蔘加了再審法院的審理,其代理意見被再審法院接受,遂判決維持二審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