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20年的勞動合同毀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簽了20年的勞動合同毀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簽了20年的勞動合同毀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根據合同規定來進行認定,《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約定作了嚴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勞動者接受過單位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或者有競業限制的協議外,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徑自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約定無效,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必須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要炒老闆魷魚要記得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而且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

二、對於商業祕密賠償如何約定?

商業祕密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須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資訊。該資訊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爲商業祕密。作爲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自己認爲屬於商業祕密的資訊和資料採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內部規章制度對保密的範圍、內容、崗位、人員、措施等等加以明確,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協議書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守祕密的權力與義務。只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爭議之後,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祕密的內容。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勞動合同毀約的具體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毀約原因而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在簽訂後需要由雙方共同履行責任,如果一方毀約是需要追究違約責任的,但法律上同時也規定了對於不可抗力等原因是不算違約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