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合同到期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在當下社會中,不少勞動者會被勞動合同中複雜的條條款款所困擾,尤其涉及到勞動法合同到期員工補償標準時候更是一頭霧水,用人單位是否應該賠償?具體賠償多少?下面由小編來爲大家進行詳細的回答,相信大家看完過後就會對勞動合同到期賠償這一問題有了清晰的認識。

勞動法合同到期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補償問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的突破規定,原來的勞動法只是規定了解除時,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也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規定顯然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長期的相對穩定的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1、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同樣,這裏所指“月工資”也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在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這是勞動者不再願意繼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這時用人單位不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不續簽時對員工的賠償細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爲由纔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三、相關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勞動法合同到期員工補償標準視其工作時間而定,工作年限越長,經濟賠償金越高。同時,用人單位在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單方面不接受續訂的情況下,勞動者無法向用人單位獲得相對應的經濟賠償金。相信各位勞動者已經很好的瞭解了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再參照自己的工作年限,計算出自己應得的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