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後果是怎樣的?

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從權利義務的主體出發,可以劃分爲勞動者的法律責任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從調整的法律部門出發,也可以將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劃分爲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鑑於勞資關係的不對等性,爲了保護勞動者該弱勢一方,平衡兩者的地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勞動合同的干預較多、且將更多義務性規定置於用人單位一方。下面將依據相關規定對違反勞動合同的具體法律責任進行分析。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後果是怎樣的?

1、民事責任

(1)違約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且僅有兩類:

第一類: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勞動者的服務期和違反服務器約定所應支付的違約金。那麼,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有嚴格限制,即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類: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需要的注意的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普通員工有可能不具備競業限制的資格。

(2)損害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第八十六條規定,若因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勞動者對此存在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除了違約金之外,勞動者還應承擔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之和應與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相當。

因此,如果是勞動者在用工期間沒有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發生了糾紛,如果是勞動者自身引起的,那麼很有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要支付給用人單位一定程度的賠償金,而如果是勞動者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進行違法犯罪,那麼可能就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比如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