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約定期限有效嗎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最關注的是薪資、福利方面的內容,而忽略了與用人單位約定期限,但是無約定期限,被用人單位突然通知要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危害到勞動者自己的權益,那勞動者該怎麼進行維權,是否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以獲得賠償?

勞動合同未約定期限有效嗎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未約定期限並不屬於上述三類情形,因此不能主張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期限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如果合同中無約定,應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補正:

1、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2、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3、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如果單位拒不改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勞動者發現勞動合同未約定期限的,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依法進行補正,如果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具體可以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