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勞動合同中能否約定試用期

一、財務會計勞動合同中能否約定試用期?

財務會計勞動合同中能否約定試用期

財務會計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1)親自履行原則,這是由勞動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也是保證勞動關係嚴肅性和穩定性的需要。勞動合同是特定人之間的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它必須由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來履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有責任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允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實際履行原則,即除了法律和勞動合同另有規定或者客觀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當事人要按照勞動的規定完成義務,不能用完成別的義務來代替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補充和發展,即勞動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除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履行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按質、按量地履行全部義務。

(4)協作履行原則,即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有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遇到困難時,他方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盡力給予幫助,以便雙方儘可能地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財務會計也是公司的普通勞動者,在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上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不過,會計人員能接觸到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的財務狀況屬於公司的商業祕密,所以,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是要支付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