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去單位人事部門。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然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