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是如何規定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的規定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覈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