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有哪些?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有哪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就應自覺遵守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員工也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員工單方面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是因非工傷等原因不能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用人單位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和具體流程的,下面我來爲您介紹一下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和條件有哪些。

一、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或變更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或者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纔可以: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需要提前向員工出具書面通知,並註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若是員工不符合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這被視爲企業單方面違約,員工有權要求公司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