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鐵路總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有什麼
職工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寫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還可以到就業局申請失業金。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2、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1、用人單位當然解除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2、用人單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總的來說,勞動者進入新用人單位後,還需要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還會明確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報酬等資訊,還明確了工作關係的具體期限。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期間違約的,也應承擔違約責任,經濟補償將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