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可以透過哪些證據證明

一、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可以透過哪些證據證明?

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可以透過哪些證據證明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企業不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哪些?

(一)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二)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三)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四)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部門投訴。

在勞動關係中本來就應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也不等於就不能證明雙方存在的勞動關係了。對公司一直不籤合同的行爲,理智的做法是當時就要跟公司提出來,不能默認公司這些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