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勞動合同範本是怎樣的?

公司法人勞動合同範本是怎樣的?

公司的法人能夠代表公司進行對外的事務,能夠代表公司處理經營事務,還有簽訂合同,很多人會認爲公司的法人還要另外簽訂勞動合同,其實不用,勞動合同是用來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的,關於公司法人勞動合同範本是怎樣的有人有疑問,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公司法人勞動合同範本是怎樣的?

法人不是個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或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是確立企業即用人單位與員工勞動關係的,公司法人不用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同的人會做出不同的選擇。

1年也好,5年也罷,無論你做怎樣的選擇,有一點必須明白,不能稀裏糊塗地過日子。表面上你是簽了1年合同,1年後可以乾淨利落地“走人”,但問題是如果1年後還找不到“下家”,而“上家”又無意留你,該怎麼辦?所謂未雨綢繆,1年有1年的打算,5年有5年的計劃,關鍵在於你對全局的考慮。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事項在勞動合同法當中都有詳細的規定,小編已經把公司法人勞動合同範本是怎樣的告訴大家了,如果勞動者需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夠自動離職,因爲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需要在提前一個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