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的補償金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分以下情形確定:

第一,若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若用人單位同意續訂但降低相應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若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定。

王某在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爲2940.48元,一共在該醫院工作13年零9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則應該計算14個月的工資,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王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41166.72元。

總結

經濟補償金的給付並不是依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直接適用的。

但是需要知曉的是,並非任何情形都能主張經濟補償金,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纔可以。如果是是用人單位一方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則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在主體的適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強制性,只要雙方確立了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就存在潛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