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的內容包括什麼?
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包含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9款具體內容以外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快到期前可以變更期限嗎
勞動合同快到期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到期前,若勞動者同意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即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單從法律的條文來看,因勞動合同法沒有禁止變更合同期限,可以認定該變更有效。
變更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爲。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雙方合意行爲。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包含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9款具體內容以外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內容,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