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的內容主要是就有關賠償的情況進行認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有關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認定標準

1、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爲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2、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爲: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六個月,經濟補償爲二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一年又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爲一個半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工作五個月的,經濟補償爲半個月的工資。

3、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計算封頂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有關情況的認定存在了異議或者糾紛的,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具體的賠償情況也是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