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情形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情形有哪些?

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無論是從社保還是工作保障方面來講都是有益的。如果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那在經濟方面我們能獲得什麼補償?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情形有哪些?

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十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一)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爲: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佈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平衡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平均工資爲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的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比較長,最初的工資可能比最後的工資要低得多,考慮到物價等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爲標準。另一方面也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收入相適應。一般來說,某一崗位的工資受市場規律的調節,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較低。某一個地區,不同企業之間有着很大差別。如果規定以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當地平均工資爲標準,將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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